臨床試驗的質量是決定一項臨床研究的價值及能否進行成果轉化的關鍵。本文梳理了我國臨床試驗實施質量控制各個階段及中醫藥臨床試驗的質控特點,探尋我國臨床試驗質控的發展方向,以期不斷提升我國臨床試驗的整體水平。
引用本文: 王曉暉, 陳靜, 李靜, 王蓓, 周琳, 李幼平, 吳泰相, 卞兆祥, 商洪才. 中國臨床試驗實施質量控制的發展與變革. 中國循證醫學雜志, 2018, 18(8): 776-782. doi: 10.7507/1672-2531.201804077 復制
臨床試驗是指在人群中、人體上或者利用人的組織/體液等標本所開展的研究。它包括與疾病診療相關的所有新藥物、新設備、新器械、新材料、新技術及新規范等在上市前于限量特定人群中開展的確證性研究,以及上市后在臨床真實條件下,于廣大人群中開展的驗證性研究。
臨床試驗符合操作規范、試驗數據真實、試驗結論可靠并具有推廣性,是決定臨床研究價值及能否進行成果轉化的關鍵,也是藥品研發及監管部門共同關心的問題。隨著制藥行業的國際化發展和臨床試驗的產業化大趨勢,中國勢必將與亞洲其他國家、歐美等國的醫療機構和制藥行業共同競爭,而如何提高中國臨床試驗研究質量是將面臨的首要問題,也是提高我國在國際臨床試驗領域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提升創新藥物臨床試驗質量,促進我國藥物自主研發也是順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1]。為了加快我國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實施水平,實現與國際接軌,規范國內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管理工作,提升數據質量水平已迫在眉睫。
本文梳理了我國臨床試驗實施質量控制各個階段及中醫藥臨床試驗的質控特點,為探尋我國臨床試驗質控的發展方向提供思路和線索。
1 國內臨床試驗質控現狀
我國臨床試驗質控的發展大致經過自發開展、依法監管、被動核查及主動自查四個階段。
1.1 自發開展階段
《史記》中的“神農嘗百草”是我國最早關于臨床試驗的文字記載,神農被認為是中國藥物試驗的先驅者。宋代《本草圖經》中載有人參鑒別法,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最早開展的樸素的對照試驗。這些簡單的人體試驗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出于臨床實踐的需要開展的無意識活動,而不是刻意組織進行的試驗。
近百年來,隨著西醫藥等現代治療方法和體系引入,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臨床試驗相關法規從無到有逐步建立并豐富起來;目前臨床試驗監管體系已全面形成,臨床試驗質量成為醫藥產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我國最早關于藥物臨床試驗的規定是 1963 年由衛生部等部委頒布的《關于藥政管理的若干規定》。1964 年頒布的《藥品新產品管理暫行規定》成為我國第一個新藥管理辦法。198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新藥審批辦法》標志著我國的新藥管理和審批進入了法制化時期。
這一時期的臨床試驗多為研究者在臨床實踐中,發現問題并自主尋求解決辦法,具有自發、無意識、局限性的特點。因臨床試驗不具有規模性,其質控結果多受限于研究者自身研究水平,不同研究者之間存在不均衡性,研究結果僅具一定提示性,不具推廣性。
1.2 依法監管階段
我國規模化的藥物臨床試驗源自 20 世紀 90 年代,GCP 從引入到實施歷經了十多年時間。
為順應全球化制藥工業的發展趨勢,加強與世界先進企業在藥物臨床試驗方面的合作,快速提升我國藥物臨床試驗的水平,1986 年起我國開始關注了解國際 GCP 相關信息,并派遣專家參加國際藥品技術要求協調組織(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ICH)等國際組織相關會議[2]。1992 年參加了 WHO 的 GCP 指南定稿會議;1994 年收集各國 GCP 及指導原則并舉辦 GCP 研討會和相關知識培訓。1995 年成立了由 5 位藥理專家組成的 GCP 起草小組,著手醞釀起草我國的 GCP。1998 年 3 月,衛生部頒布了《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試行),同年 8 月組建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3]。1999 年 9 月 1 日正式頒布實施了《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這標志著我國開始實施臨床試驗的 GCP 管理,我國臨床試驗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2001 年 3 月中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 GCP 為法定要求。要求在我國以注冊為目的的臨床試驗分步實施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隨著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再次修訂 GCP,于 2003 年 9 月正式頒布修訂后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4]。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加強藥物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藥物臨床試驗質量,2004 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和衛生部聯合發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5 年 CFDA 發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認定公告(第 1 號)》,我國 GCP 資格認定工作正式開始[5]。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從“臨床藥理基地”到“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再到“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歷經名稱更迭的同時,也體現了臨床試驗在醫藥產業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
《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是我國臨床試驗質控的基本原則。自 1999 年正式頒布以來,我國藥物臨床試驗進入了有章可循、依法監管階段。這期間我國 GCP 和相應法規體系框架形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頒布了《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制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仿制藥品審批辦法》和《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等法規,并實行了我國特有的一系列臨床試驗資格認定制度。在 1996~2000 年間,國家重點支持 5 個臨床研究中心在全國首先開展實施工作,開展規模化、標準化臨床試驗,使得我國臨床試驗的質量水平得以提升[6]。
1.3 被動核查階段
2006 年 7 月,CFDA 開展持續 2 年的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藥監系統向潛在高風險品種的藥物企業派出駐場監督員 1 800 多人,對 3.3 萬個藥品開展注冊現場核查[7]。2007 年 6 月 18 日,CFDA 公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藥物臨床試驗的實施及藥品注冊的程序,首次提出將“臨床試驗的現場核查”作為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一個組成部分[8]。
2008 年,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組織實施了“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提出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藥。該專項的成功實施滿足了高質量臨床試驗數據的需求,加速了臨床試驗質控的發展。
2010 年 11 月 2 日 CFDA 頒布并實施了《藥物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統一規范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工作[9]。2012 年 5 月國家正式制定和發布了《臨床試驗數據管理工作技術指南》,并作了系列解讀。2012 年 11 月初步建立和試開通運行《藥物臨床試驗登記和信息公示平臺》,2013 年 6 月正式啟動試驗數據的統一標準化工作,標志著我國臨床試驗已與國際化接軌[10]。
此期臨床試驗質控以國家參與為重要特征,以現場核查形式對我國開展的臨床試驗進行質控;明確了提升高質量臨床試驗數據的需求;實現了我國臨床試驗標準化建設的國際接軌。
1.4 主動自查階段
2015 年 7 月 22 日,CFDA 發布了《關于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 117 號),核查 1 622 個已申報生產或進口的待審藥品注冊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數據,拉開了中國藥審政策改革和藥品質量嚴格管理的序幕[11]。此后,CFDA 頻繁發布藥審、藥品改革的相關政策,以空前的政策發布效率和執行力度,對中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 年 5 月 11~12 日,CFDA 網站密集發布了第 52 號至 55 號文件,旨在“進一步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藥品醫療器械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滿足公眾臨床需要”。2017 年 6 月 1 日,CFDA 正式成為 ICH 會員[12]。
從 2015 年至今,國家相關部門對臨床試驗質控的高度重視已成為應對衛生與健康挑戰的重大戰略選擇。目前,臨床試驗的質控已從政府層面的核查轉變為企業自查與政府核查相結合,先自查再核查,提高了藥品研發企業自身的質控積極性。臨床試驗數據標準化建設使中國牽頭實施的大規模臨床試驗數據被世界制藥行業廣泛認可,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

2 與國際臨床試驗實施質控措施的差距
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控體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經過十余年發展,己形成了一個覆蓋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的完整體系。但與美國等臨床試驗發達國家及地區比較,我國藥物臨床試驗在法規體系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2.1 法規體系不完善
比較我國法律法規與美國聯邦法典和指導原則中相關條款,可以看出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法規體系還存在以下問題[13]:
2.1.1 政策定位
中國現行 GCP 來源于歐、美、日共同發起的國際標準 ICH-GCP,基本原則和大多數實施細則都一致。但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法規定位于規章制度,法律地位較低,限制了我國臨床試驗監管的執行力度。而美國及日本、歐盟等臨床試驗監管相關的規章制度定位于法律,其約束作用更強。
2.1.2 監管主體
我國側重監管試驗機構,但對藥物臨床試驗其他相關人員,如申辦者、研究者、參與試驗的第三方等監管不足;迄今尚未建立對藥物臨床試驗現場管理組織和臨床研究協調員的相應監督管理辦法。
2.1.3 記錄的規范化管理
美國等國家特別重視對數據的收集、記錄和文檔資料保存的規范化,我國則缺乏臨床試驗數據及電子記錄等相關法規。
2.1.4 倫理委員會監管
美國聯邦法典有具體監管條款,嚴格規定其職責、組成等;而我國法規缺少對倫理委員會監管可操作性的條款。且我國尚無對特殊人員(兒童和婦女用藥)保護內容和對受試者補償的法規。
2.2 臨床試驗參與者專業專職化建設滯后
在我國,主要研究者(principle investigator,PI)必須在醫療機構具有任職行醫資格,而歐美國家可以是醫生或得到有經驗醫生的支持。歐美等國家 PI 工作幾乎全部有臨床協調員(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的支持,我國的 CRC 尚處于起步階段。
我國臨床試驗研究者在臨床試驗設計水平、臨床試驗中最新的應用技術和理念等方面的知識尚處于較低的水平,缺乏基本的規范化系統培訓,參與臨床試驗設計的能力和把控臨床試驗風險的能力亟待提高。臨床研究助理、監查員、稽查員等臨床試驗的參與者,準入門檻較低,且缺乏資格化認證,人員素質差異較大。我國 GCP 檢查員資源緊缺,多數檢查通過外聘專家來完成現場核查工作。但外聘專家因并非專職人員,未經嚴格系統的培訓和考核,對 GCP 條款理解的水平可能存在個體偏差。
2.3 監管模式
我國更注重集中控制臨床研究的批準權和管理權,即批準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較高。我國 GCP 政策與 ICH-GCP 相比,其特點為“嚴進寬出”,而歐美日本等 ICH 成員國為“寬進嚴出”[14]。
目前我國的 GCP 檢查多為事后檢查,偏重于監管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即數據是否造假等,弱化了對 GCP 的規范性檢查。
設施設備建設投入不足、技術支撐不到位、不能滿足臨床試驗需要、審評周期冗長、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質控與質量保證措施落實不到位等,都是當前我國臨床試驗中最突出的問題。
3 國內臨床試驗實施質控的變革方向
推行中國藥物臨床研究與國際接軌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包括政策引導,引起廣大臨床研究人員的重視和輿論與公眾的認同;上下一心,共同在法規及標準建設、現代方法學應用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不斷提升,促進臨床研究質量提高。
3.1 不斷更新臨床試驗的相關理念
3.1.1 不斷提高公眾認知
目前我國公眾對臨床試驗的的認知:① 臨床試驗研究者對臨床試驗的認知程度較高;② 社會公眾的認知程度較低;③ 只有部分參與過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對臨床試驗有一定的認識;④ 其他人群具有一定的盲目排斥性。
應積極利用不同媒體和各種公眾信息發布途徑,廣泛宣傳臨床試驗的目的、意義和受試者保護等內容;可通過散發宣傳冊,開展社區宣講等方式增加公眾對臨床試驗的認知途徑,提高臨床試驗的輿論影響,增加公眾的認知度。
3.1.2 臨床試驗信息透明化
臨床試驗透明化(clinical trial transparency)是指及時詳實地公開臨床試驗的所有信息,包括:研究者信息、研究實施單位、研究經費來源、研究目的、研究設計方案、觀察對象及納入方法、結果評價指標及其評價方法、結果分析方法、試驗結果的所有發現及試驗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偏倚和問題等[15]。
臨床試驗透明化屬于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學范疇。因臨床試驗面對的主體是公眾,臨床試驗目的是為了尋求更合適的醫療手段改善公眾的健康水平,通過臨床試驗注冊和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公告臨床試驗信息,監督整個臨床試驗的進程,可實現臨床試驗透明化,提高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符合醫學倫理。
臨床試驗透明化主要包括:臨床試驗注冊制、試驗報告規范化、定時公布試驗結果、試驗結果可獲得等方面。從臨床試驗開始即在相應平臺注冊,準確規范報告臨床試驗,定時公布已獲得的試驗結果,并使研究結果有恰當途徑獲得,實現臨床試驗的全程規范化管理。從而體現全社會對承擔安全風險、為全人類健康事業做出卓越奉獻的參試者的尊重,也體現了醫學研究者的社會責任感[16]。
3.2 充分利用現代技術,與時俱進
3.2.1 引入 EDC 平臺,進行動態、實時、痕跡化管理
電子數據捕獲系統(electronic data capture system,EDC)、虛擬云技術的數據管理、采集匯報數據的移動裝置、大數據分析等新興的科技手段在國內外逐漸興起,這些現代科學的進展為臨床試驗研究注入新的技術手段和方法。EDC 電子平臺、電子知情同意(electronic informed consent)、電子化患者報告的臨床結局(electronic patient reported outcome,EPRO)等電子臨床研究新形式應運而生,可通過簡化數據收集、實時訪問數據等新科技手段來提高臨床研究的效率和質量[17]。
3.2.2 建立并應用臨床試驗相關數據庫
建立由臨床試驗機構數據庫、臨床試驗登記公示平臺、臨床試驗檢查結果數據庫、受試者募集系統、申辦者/CRO 的誠信記錄數據庫和試驗機構內部數據管理系統,有機組成我國藥物臨床試驗信息化系統,實現檢查數據和結果的充分共享,方便試驗參與各方查詢臨床試驗信息[18]。
3.2.3 完善藥物臨床試驗保險制度
臨床試驗的主要目的是探尋新藥療效與安全性,其全程充滿了風險和不確定性,故保護受試者的健康、人道等權益尤為重要。法律法規的缺失及對臨床試驗的風險意識不夠使在我國開展的臨床試驗的保險覆蓋率較低[19]。
應為每個受試者購買試驗發生意外的保險。保險公司理應優化臨床試驗保險相關流程,加強對申辦方為試驗投保方面的審查。但目前我國臨床試驗申辦方只為自己開發的藥物購買產品責任險或公眾責任險。呼吁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的藥物臨床試驗風險社會保障體系和保險制度,才能使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最大限度降低風險并快速發展。
3.3 加速不同層次人才培養
臨床試驗是一門涉及臨床醫學、檢驗、倫理學、信息技術、法律、管理和醫學統計學等多學科的綜合實踐學科。參與人員包括申辦方、研究者、倫理人員、臨床協調員(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臨床研究助理(clinical research associate,CRA)、項目管理人員、統計學家等。加強對臨床試驗人才的培養,是提高臨床試驗研究質量的關鍵環節。
3.3.1 提高研究者臨床研究能力
現代青年醫師不僅需要有扎實的基礎醫學知識和良好的臨床技能,更要具備一定的臨床試驗能力和創新思維,能夠提出醫學問題并設計研究方案探討科學問題。作為研究者參與臨床試驗能迅速提高其臨床經驗和研究能力,并增強其在臨床試驗中遵循倫理學準則意識、注重相關法規和國際規范的培養和溝通與表達能力,為后續自發的類似研究提供指引和幫助。
3.3.2 規范化的 CRC 和 CRA 培訓
臨床醫生的日常工作繁忙,越來越多的 CRC 和 CRA 成為臨床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行業入門門檻較低,CRC 和 CRA 的學術背景各不相同,進行規范化、制度化、不間斷地培訓,是提高 CRC 和 CRA 業務能力的有效手段。可由學會、醫學院校等相關機構和組織討論制定培訓大綱,保證培訓的系統性、科學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 CRC 和 CRA 的臨床技能及專業技能。
3.3.3 引進項目管理人才
項目管理是指在項目活動中運用專門的知識、技能、工具和方法,使項目能夠在有限資源和限定條件下,實現或超過設定需求和期望的過程。
一個大型的多中心臨床研究,需要管理好費用、時限、人員、內外部溝通、項目質量及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項目管理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作為臨床研究項目的管理者,必須具備時間管理、費用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質量管理、溝通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能力,以便得到各方支持,推動項目向正確的方向前進,并在規定的期限和預算下完成項目,并達到規定的質量和資源要求。
3.3.4 建立專業檢查員隊伍
建立專業檢查員隊伍,并逐步完善培訓、考核制度是臨床質控的重要手段。高素質的檢查員隊伍應在長期實踐中學習、成長。針對目前檢查人員不足的現狀,可借鑒國外先進的 GCP 監管模式,建立專職 GCP 檢查員隊伍,采取檢查員+專家的現場檢查模式等,探尋更適合我國藥物臨床研究的新模式,做好臨床研究的監控。同時不斷完善和規范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督、考核管理機制,對檢查員實行動態管理,從而保證檢查員的整體素質,減少檢查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保證檢查質量和各項檢查任務的順利完成。
3.4 探索新的監管模式
我國現有臨床試驗監管模式以“真實性”檢查為目的,對試驗過程的監控缺乏嚴格標準。未來可參考國外的監管模式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對試驗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對試驗項目進行風險等級評定,綜合評定試驗機構和項目的風險等級[20]。增加對試驗項目日常督查和主動抽查,將試驗科學性和操作規范性納入檢查重點,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現有檢查資源。
3.5 政策協助推進
對內應建立完善臨床研究人員職稱評定、個人收入等政策規定,將參與臨床研究活動納入臨床醫師的工作績效范圍,鼓勵臨床醫生積極參與臨床試驗,充分調動研究者的主觀能動性。加大資金投入,開展各種臨床專項研究,提高臨床醫生參與的廣度。
對外則應更加開放相應的政策體系,更多遵循國際通行慣例,借鑒國際知名評審機構的成熟經驗。通過積極的政策調整,向世界釋放中國鼓勵藥物創新和臨床試驗以及愿意積極參與全球藥物研發產業鏈的意愿。
4 中藥臨床試驗實施質控中的特殊性及措施
中醫藥學是我國的偉大寶庫。中藥由于本身多成分、多靶點的藥物特性,辨證論治的應用特點,在臨床研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了解中藥的作用特點,充分遵循中藥的作用規律是中藥臨床研究中的關鍵所在。
4.1 中藥臨床試驗的特殊性
4.1.1 用藥個性與共性的關系
中醫藥治療疾病的特點是辨證論治,一人一方,多靶點綜合作用。這與作用靶點單一且作用機制明確的化學藥物不同,因此,完全照搬化學藥物的臨床研究技術評價標準往往不能很好地評價其作用[21]。
如何將看似無規律可言的辨證論治,用現代的醫學語言加以描述,并尋找隱藏在個性中的共性,探尋其內在的機理加以推廣應用,是擺在中醫藥臨床研究者面前的巨大挑戰。
4.1.2 臨床目標的判定指標選擇
中醫藥臨床診治疾病著眼于“人”,重視內外環境對“人”的影響,強調診治后“人”的變化,注重自身整體功能的調節及對于環境(自然、社會)的適應能力,由此決定了中醫藥臨床治療具有多維度的性質和包括哲學思想在內的豐富內容。而現代醫學更注重“病”的治療,強調生物學指標的改變。
因此中醫藥的臨床研究應選擇適應中醫藥診療體系的臨床目標判定指標,以充分發揮中醫藥治療的特色。
4.1.3 主觀性描述與客觀性指標的對立和統一
辨證論治是中醫藥的特色,“證候”是疾病(泛指非健康,不是單指西醫學中的“疾病”單元)過程中某一階段/時點/機體對內外致病因素做出的綜合反應,宏觀表現為特定的癥狀、體征(舌象、脈象等)的有機組合。因此,中藥的臨床研究相比化學藥物更注重患者自身感官的描述,多為定性指標,且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研究者自身的個人經驗,不利于規律的總結和推廣[22]。
客觀性指標或定量指標更適合大規模的規范化研究,但不完全適合中醫藥辨證論治的特點。如何將主觀性描述與客觀性定量指標進行結合,既能體現中醫藥特色又能夠重復實現,是中醫藥臨床研究者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4.1.4 試驗過程中的方案依從性
研究方案的依從性包括研究者依從性和受試者依從性兩方面。研究者依從性是指研究者遵循臨床試驗方案,及按臨床試驗標準操作規程 SOP 進行臨床試驗研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例入選、收集、記錄臨床資料等,從而完成達到研究質量要求的資料的狀況[23]。而對中藥臨床試驗,研究者對中藥應用特點的了解及疾病中醫診治規律的掌握,是中藥研究依從性的根本保證。只有掌握相應的中醫藥知識,才能正確地納入排除病例、合理規范地遵循研究方案以及正確記錄臨床研究資料。
受試者依從性是指受試者對知情同意書的簽署、試驗方案或措施的接受和配合程度[24]。知情同意書要求患者參與臨床試驗需知情自愿,但因中醫治療手段的特殊性,有些試驗無法采用盲法、隨機分組或知情同意就可能存在矛盾。對某些疾病,受試者心理慣性認為中藥只是輔助治療作用,如果試驗方案中要求停止相關治療藥物而只采用受試藥物進行治療時,受試者的依從性將面臨考驗。
4.2 應對措施
4.2.1 優化方案設計
試驗方案是臨床試驗進行應遵守的根本所在。在試驗開始前應明確研究目的,了解研究藥物及所治療疾病的特點,充分考慮中醫藥辯證治療、整體調節的特點,制訂嚴謹的研究方案。
中醫藥除對疾病的“對因治療”作用外,更有調整、改善人體臟腑氣血功能活動和整體機能,可提高人體對社會和自然環境適應能力,尤其在防治非傳染性、慢性疾病、亞健康狀態及延緩衰老等方面具有其優勢[25]。從中醫藥“整體治療”的特點出發,在采用常規療效評定標準的同時,補充建立包括生存質量在內的多維療效評價體系,提供中醫藥對疾病和亞健康狀態生存質量影響的證據,以更完整全面反映中醫藥防治疾病所具有的真正效能。
4.2.2 精選試驗人群
中藥臨床研究應盡可能選擇在中醫藥臨床試驗研究機構開展。由于中醫藥診治疾病的特殊性,治療方案中必然存在很多中醫藥術語。選擇在中醫藥臨床試驗研究機構開展研究,研究者可更充分了解試驗方案的內涵,準確掌握納入排除標準,及時正確地記錄試驗數據,準確判定藥物相關不良事件的發生等,更加符合研究設計。
應系統、嚴格地培訓參與試驗的相關人員,包括研究者、CRC 及 CRA 等,講解方案中涉及的中醫藥詞匯術語,充分說明中藥治療疾病和相應西藥治療該疾病的區別和特點,以利于研究者準確納入病例、CRC 準確招募并正確填寫研究相關資料和 CRA 合理監查資料記錄。
5 結語
近年受醫藥全球化趨勢和風險成本控制的影響,我國藥物臨床試驗發展迅速。我們應把握時機,加大資金投入,優化學術監管力度和質控,構建臨床試驗質量管控體系,推行國際化運作模式,加強引導和監督,不斷提升我國臨床試驗的整體水平。
臨床試驗是指在人群中、人體上或者利用人的組織/體液等標本所開展的研究。它包括與疾病診療相關的所有新藥物、新設備、新器械、新材料、新技術及新規范等在上市前于限量特定人群中開展的確證性研究,以及上市后在臨床真實條件下,于廣大人群中開展的驗證性研究。
臨床試驗符合操作規范、試驗數據真實、試驗結論可靠并具有推廣性,是決定臨床研究價值及能否進行成果轉化的關鍵,也是藥品研發及監管部門共同關心的問題。隨著制藥行業的國際化發展和臨床試驗的產業化大趨勢,中國勢必將與亞洲其他國家、歐美等國的醫療機構和制藥行業共同競爭,而如何提高中國臨床試驗研究質量是將面臨的首要問題,也是提高我國在國際臨床試驗領域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提升創新藥物臨床試驗質量,促進我國藥物自主研發也是順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1]。為了加快我國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實施水平,實現與國際接軌,規范國內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管理工作,提升數據質量水平已迫在眉睫。
本文梳理了我國臨床試驗實施質量控制各個階段及中醫藥臨床試驗的質控特點,為探尋我國臨床試驗質控的發展方向提供思路和線索。
1 國內臨床試驗質控現狀
我國臨床試驗質控的發展大致經過自發開展、依法監管、被動核查及主動自查四個階段。
1.1 自發開展階段
《史記》中的“神農嘗百草”是我國最早關于臨床試驗的文字記載,神農被認為是中國藥物試驗的先驅者。宋代《本草圖經》中載有人參鑒別法,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最早開展的樸素的對照試驗。這些簡單的人體試驗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出于臨床實踐的需要開展的無意識活動,而不是刻意組織進行的試驗。
近百年來,隨著西醫藥等現代治療方法和體系引入,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臨床試驗相關法規從無到有逐步建立并豐富起來;目前臨床試驗監管體系已全面形成,臨床試驗質量成為醫藥產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我國最早關于藥物臨床試驗的規定是 1963 年由衛生部等部委頒布的《關于藥政管理的若干規定》。1964 年頒布的《藥品新產品管理暫行規定》成為我國第一個新藥管理辦法。198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新藥審批辦法》標志著我國的新藥管理和審批進入了法制化時期。
這一時期的臨床試驗多為研究者在臨床實踐中,發現問題并自主尋求解決辦法,具有自發、無意識、局限性的特點。因臨床試驗不具有規模性,其質控結果多受限于研究者自身研究水平,不同研究者之間存在不均衡性,研究結果僅具一定提示性,不具推廣性。
1.2 依法監管階段
我國規模化的藥物臨床試驗源自 20 世紀 90 年代,GCP 從引入到實施歷經了十多年時間。
為順應全球化制藥工業的發展趨勢,加強與世界先進企業在藥物臨床試驗方面的合作,快速提升我國藥物臨床試驗的水平,1986 年起我國開始關注了解國際 GCP 相關信息,并派遣專家參加國際藥品技術要求協調組織(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ICH)等國際組織相關會議[2]。1992 年參加了 WHO 的 GCP 指南定稿會議;1994 年收集各國 GCP 及指導原則并舉辦 GCP 研討會和相關知識培訓。1995 年成立了由 5 位藥理專家組成的 GCP 起草小組,著手醞釀起草我國的 GCP。1998 年 3 月,衛生部頒布了《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試行),同年 8 月組建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3]。1999 年 9 月 1 日正式頒布實施了《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這標志著我國開始實施臨床試驗的 GCP 管理,我國臨床試驗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2001 年 3 月中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 GCP 為法定要求。要求在我國以注冊為目的的臨床試驗分步實施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隨著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再次修訂 GCP,于 2003 年 9 月正式頒布修訂后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4]。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加強藥物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藥物臨床試驗質量,2004 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和衛生部聯合發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5 年 CFDA 發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認定公告(第 1 號)》,我國 GCP 資格認定工作正式開始[5]。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從“臨床藥理基地”到“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再到“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歷經名稱更迭的同時,也體現了臨床試驗在醫藥產業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
《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是我國臨床試驗質控的基本原則。自 1999 年正式頒布以來,我國藥物臨床試驗進入了有章可循、依法監管階段。這期間我國 GCP 和相應法規體系框架形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頒布了《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制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仿制藥品審批辦法》和《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等法規,并實行了我國特有的一系列臨床試驗資格認定制度。在 1996~2000 年間,國家重點支持 5 個臨床研究中心在全國首先開展實施工作,開展規模化、標準化臨床試驗,使得我國臨床試驗的質量水平得以提升[6]。
1.3 被動核查階段
2006 年 7 月,CFDA 開展持續 2 年的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藥監系統向潛在高風險品種的藥物企業派出駐場監督員 1 800 多人,對 3.3 萬個藥品開展注冊現場核查[7]。2007 年 6 月 18 日,CFDA 公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藥物臨床試驗的實施及藥品注冊的程序,首次提出將“臨床試驗的現場核查”作為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一個組成部分[8]。
2008 年,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組織實施了“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提出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藥。該專項的成功實施滿足了高質量臨床試驗數據的需求,加速了臨床試驗質控的發展。
2010 年 11 月 2 日 CFDA 頒布并實施了《藥物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統一規范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工作[9]。2012 年 5 月國家正式制定和發布了《臨床試驗數據管理工作技術指南》,并作了系列解讀。2012 年 11 月初步建立和試開通運行《藥物臨床試驗登記和信息公示平臺》,2013 年 6 月正式啟動試驗數據的統一標準化工作,標志著我國臨床試驗已與國際化接軌[10]。
此期臨床試驗質控以國家參與為重要特征,以現場核查形式對我國開展的臨床試驗進行質控;明確了提升高質量臨床試驗數據的需求;實現了我國臨床試驗標準化建設的國際接軌。
1.4 主動自查階段
2015 年 7 月 22 日,CFDA 發布了《關于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 117 號),核查 1 622 個已申報生產或進口的待審藥品注冊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數據,拉開了中國藥審政策改革和藥品質量嚴格管理的序幕[11]。此后,CFDA 頻繁發布藥審、藥品改革的相關政策,以空前的政策發布效率和執行力度,對中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 年 5 月 11~12 日,CFDA 網站密集發布了第 52 號至 55 號文件,旨在“進一步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促進藥品醫療器械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滿足公眾臨床需要”。2017 年 6 月 1 日,CFDA 正式成為 ICH 會員[12]。
從 2015 年至今,國家相關部門對臨床試驗質控的高度重視已成為應對衛生與健康挑戰的重大戰略選擇。目前,臨床試驗的質控已從政府層面的核查轉變為企業自查與政府核查相結合,先自查再核查,提高了藥品研發企業自身的質控積極性。臨床試驗數據標準化建設使中國牽頭實施的大規模臨床試驗數據被世界制藥行業廣泛認可,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

2 與國際臨床試驗實施質控措施的差距
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控體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經過十余年發展,己形成了一個覆蓋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的完整體系。但與美國等臨床試驗發達國家及地區比較,我國藥物臨床試驗在法規體系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2.1 法規體系不完善
比較我國法律法規與美國聯邦法典和指導原則中相關條款,可以看出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法規體系還存在以下問題[13]:
2.1.1 政策定位
中國現行 GCP 來源于歐、美、日共同發起的國際標準 ICH-GCP,基本原則和大多數實施細則都一致。但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法規定位于規章制度,法律地位較低,限制了我國臨床試驗監管的執行力度。而美國及日本、歐盟等臨床試驗監管相關的規章制度定位于法律,其約束作用更強。
2.1.2 監管主體
我國側重監管試驗機構,但對藥物臨床試驗其他相關人員,如申辦者、研究者、參與試驗的第三方等監管不足;迄今尚未建立對藥物臨床試驗現場管理組織和臨床研究協調員的相應監督管理辦法。
2.1.3 記錄的規范化管理
美國等國家特別重視對數據的收集、記錄和文檔資料保存的規范化,我國則缺乏臨床試驗數據及電子記錄等相關法規。
2.1.4 倫理委員會監管
美國聯邦法典有具體監管條款,嚴格規定其職責、組成等;而我國法規缺少對倫理委員會監管可操作性的條款。且我國尚無對特殊人員(兒童和婦女用藥)保護內容和對受試者補償的法規。
2.2 臨床試驗參與者專業專職化建設滯后
在我國,主要研究者(principle investigator,PI)必須在醫療機構具有任職行醫資格,而歐美國家可以是醫生或得到有經驗醫生的支持。歐美等國家 PI 工作幾乎全部有臨床協調員(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的支持,我國的 CRC 尚處于起步階段。
我國臨床試驗研究者在臨床試驗設計水平、臨床試驗中最新的應用技術和理念等方面的知識尚處于較低的水平,缺乏基本的規范化系統培訓,參與臨床試驗設計的能力和把控臨床試驗風險的能力亟待提高。臨床研究助理、監查員、稽查員等臨床試驗的參與者,準入門檻較低,且缺乏資格化認證,人員素質差異較大。我國 GCP 檢查員資源緊缺,多數檢查通過外聘專家來完成現場核查工作。但外聘專家因并非專職人員,未經嚴格系統的培訓和考核,對 GCP 條款理解的水平可能存在個體偏差。
2.3 監管模式
我國更注重集中控制臨床研究的批準權和管理權,即批準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較高。我國 GCP 政策與 ICH-GCP 相比,其特點為“嚴進寬出”,而歐美日本等 ICH 成員國為“寬進嚴出”[14]。
目前我國的 GCP 檢查多為事后檢查,偏重于監管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即數據是否造假等,弱化了對 GCP 的規范性檢查。
設施設備建設投入不足、技術支撐不到位、不能滿足臨床試驗需要、審評周期冗長、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質控與質量保證措施落實不到位等,都是當前我國臨床試驗中最突出的問題。
3 國內臨床試驗實施質控的變革方向
推行中國藥物臨床研究與國際接軌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包括政策引導,引起廣大臨床研究人員的重視和輿論與公眾的認同;上下一心,共同在法規及標準建設、現代方法學應用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不斷提升,促進臨床研究質量提高。
3.1 不斷更新臨床試驗的相關理念
3.1.1 不斷提高公眾認知
目前我國公眾對臨床試驗的的認知:① 臨床試驗研究者對臨床試驗的認知程度較高;② 社會公眾的認知程度較低;③ 只有部分參與過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對臨床試驗有一定的認識;④ 其他人群具有一定的盲目排斥性。
應積極利用不同媒體和各種公眾信息發布途徑,廣泛宣傳臨床試驗的目的、意義和受試者保護等內容;可通過散發宣傳冊,開展社區宣講等方式增加公眾對臨床試驗的認知途徑,提高臨床試驗的輿論影響,增加公眾的認知度。
3.1.2 臨床試驗信息透明化
臨床試驗透明化(clinical trial transparency)是指及時詳實地公開臨床試驗的所有信息,包括:研究者信息、研究實施單位、研究經費來源、研究目的、研究設計方案、觀察對象及納入方法、結果評價指標及其評價方法、結果分析方法、試驗結果的所有發現及試驗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偏倚和問題等[15]。
臨床試驗透明化屬于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學范疇。因臨床試驗面對的主體是公眾,臨床試驗目的是為了尋求更合適的醫療手段改善公眾的健康水平,通過臨床試驗注冊和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公告臨床試驗信息,監督整個臨床試驗的進程,可實現臨床試驗透明化,提高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符合醫學倫理。
臨床試驗透明化主要包括:臨床試驗注冊制、試驗報告規范化、定時公布試驗結果、試驗結果可獲得等方面。從臨床試驗開始即在相應平臺注冊,準確規范報告臨床試驗,定時公布已獲得的試驗結果,并使研究結果有恰當途徑獲得,實現臨床試驗的全程規范化管理。從而體現全社會對承擔安全風險、為全人類健康事業做出卓越奉獻的參試者的尊重,也體現了醫學研究者的社會責任感[16]。
3.2 充分利用現代技術,與時俱進
3.2.1 引入 EDC 平臺,進行動態、實時、痕跡化管理
電子數據捕獲系統(electronic data capture system,EDC)、虛擬云技術的數據管理、采集匯報數據的移動裝置、大數據分析等新興的科技手段在國內外逐漸興起,這些現代科學的進展為臨床試驗研究注入新的技術手段和方法。EDC 電子平臺、電子知情同意(electronic informed consent)、電子化患者報告的臨床結局(electronic patient reported outcome,EPRO)等電子臨床研究新形式應運而生,可通過簡化數據收集、實時訪問數據等新科技手段來提高臨床研究的效率和質量[17]。
3.2.2 建立并應用臨床試驗相關數據庫
建立由臨床試驗機構數據庫、臨床試驗登記公示平臺、臨床試驗檢查結果數據庫、受試者募集系統、申辦者/CRO 的誠信記錄數據庫和試驗機構內部數據管理系統,有機組成我國藥物臨床試驗信息化系統,實現檢查數據和結果的充分共享,方便試驗參與各方查詢臨床試驗信息[18]。
3.2.3 完善藥物臨床試驗保險制度
臨床試驗的主要目的是探尋新藥療效與安全性,其全程充滿了風險和不確定性,故保護受試者的健康、人道等權益尤為重要。法律法規的缺失及對臨床試驗的風險意識不夠使在我國開展的臨床試驗的保險覆蓋率較低[19]。
應為每個受試者購買試驗發生意外的保險。保險公司理應優化臨床試驗保險相關流程,加強對申辦方為試驗投保方面的審查。但目前我國臨床試驗申辦方只為自己開發的藥物購買產品責任險或公眾責任險。呼吁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的藥物臨床試驗風險社會保障體系和保險制度,才能使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最大限度降低風險并快速發展。
3.3 加速不同層次人才培養
臨床試驗是一門涉及臨床醫學、檢驗、倫理學、信息技術、法律、管理和醫學統計學等多學科的綜合實踐學科。參與人員包括申辦方、研究者、倫理人員、臨床協調員(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臨床研究助理(clinical research associate,CRA)、項目管理人員、統計學家等。加強對臨床試驗人才的培養,是提高臨床試驗研究質量的關鍵環節。
3.3.1 提高研究者臨床研究能力
現代青年醫師不僅需要有扎實的基礎醫學知識和良好的臨床技能,更要具備一定的臨床試驗能力和創新思維,能夠提出醫學問題并設計研究方案探討科學問題。作為研究者參與臨床試驗能迅速提高其臨床經驗和研究能力,并增強其在臨床試驗中遵循倫理學準則意識、注重相關法規和國際規范的培養和溝通與表達能力,為后續自發的類似研究提供指引和幫助。
3.3.2 規范化的 CRC 和 CRA 培訓
臨床醫生的日常工作繁忙,越來越多的 CRC 和 CRA 成為臨床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行業入門門檻較低,CRC 和 CRA 的學術背景各不相同,進行規范化、制度化、不間斷地培訓,是提高 CRC 和 CRA 業務能力的有效手段。可由學會、醫學院校等相關機構和組織討論制定培訓大綱,保證培訓的系統性、科學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 CRC 和 CRA 的臨床技能及專業技能。
3.3.3 引進項目管理人才
項目管理是指在項目活動中運用專門的知識、技能、工具和方法,使項目能夠在有限資源和限定條件下,實現或超過設定需求和期望的過程。
一個大型的多中心臨床研究,需要管理好費用、時限、人員、內外部溝通、項目質量及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項目管理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作為臨床研究項目的管理者,必須具備時間管理、費用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質量管理、溝通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能力,以便得到各方支持,推動項目向正確的方向前進,并在規定的期限和預算下完成項目,并達到規定的質量和資源要求。
3.3.4 建立專業檢查員隊伍
建立專業檢查員隊伍,并逐步完善培訓、考核制度是臨床質控的重要手段。高素質的檢查員隊伍應在長期實踐中學習、成長。針對目前檢查人員不足的現狀,可借鑒國外先進的 GCP 監管模式,建立專職 GCP 檢查員隊伍,采取檢查員+專家的現場檢查模式等,探尋更適合我國藥物臨床研究的新模式,做好臨床研究的監控。同時不斷完善和規范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督、考核管理機制,對檢查員實行動態管理,從而保證檢查員的整體素質,減少檢查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保證檢查質量和各項檢查任務的順利完成。
3.4 探索新的監管模式
我國現有臨床試驗監管模式以“真實性”檢查為目的,對試驗過程的監控缺乏嚴格標準。未來可參考國外的監管模式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對試驗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對試驗項目進行風險等級評定,綜合評定試驗機構和項目的風險等級[20]。增加對試驗項目日常督查和主動抽查,將試驗科學性和操作規范性納入檢查重點,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現有檢查資源。
3.5 政策協助推進
對內應建立完善臨床研究人員職稱評定、個人收入等政策規定,將參與臨床研究活動納入臨床醫師的工作績效范圍,鼓勵臨床醫生積極參與臨床試驗,充分調動研究者的主觀能動性。加大資金投入,開展各種臨床專項研究,提高臨床醫生參與的廣度。
對外則應更加開放相應的政策體系,更多遵循國際通行慣例,借鑒國際知名評審機構的成熟經驗。通過積極的政策調整,向世界釋放中國鼓勵藥物創新和臨床試驗以及愿意積極參與全球藥物研發產業鏈的意愿。
4 中藥臨床試驗實施質控中的特殊性及措施
中醫藥學是我國的偉大寶庫。中藥由于本身多成分、多靶點的藥物特性,辨證論治的應用特點,在臨床研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了解中藥的作用特點,充分遵循中藥的作用規律是中藥臨床研究中的關鍵所在。
4.1 中藥臨床試驗的特殊性
4.1.1 用藥個性與共性的關系
中醫藥治療疾病的特點是辨證論治,一人一方,多靶點綜合作用。這與作用靶點單一且作用機制明確的化學藥物不同,因此,完全照搬化學藥物的臨床研究技術評價標準往往不能很好地評價其作用[21]。
如何將看似無規律可言的辨證論治,用現代的醫學語言加以描述,并尋找隱藏在個性中的共性,探尋其內在的機理加以推廣應用,是擺在中醫藥臨床研究者面前的巨大挑戰。
4.1.2 臨床目標的判定指標選擇
中醫藥臨床診治疾病著眼于“人”,重視內外環境對“人”的影響,強調診治后“人”的變化,注重自身整體功能的調節及對于環境(自然、社會)的適應能力,由此決定了中醫藥臨床治療具有多維度的性質和包括哲學思想在內的豐富內容。而現代醫學更注重“病”的治療,強調生物學指標的改變。
因此中醫藥的臨床研究應選擇適應中醫藥診療體系的臨床目標判定指標,以充分發揮中醫藥治療的特色。
4.1.3 主觀性描述與客觀性指標的對立和統一
辨證論治是中醫藥的特色,“證候”是疾病(泛指非健康,不是單指西醫學中的“疾病”單元)過程中某一階段/時點/機體對內外致病因素做出的綜合反應,宏觀表現為特定的癥狀、體征(舌象、脈象等)的有機組合。因此,中藥的臨床研究相比化學藥物更注重患者自身感官的描述,多為定性指標,且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研究者自身的個人經驗,不利于規律的總結和推廣[22]。
客觀性指標或定量指標更適合大規模的規范化研究,但不完全適合中醫藥辨證論治的特點。如何將主觀性描述與客觀性定量指標進行結合,既能體現中醫藥特色又能夠重復實現,是中醫藥臨床研究者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4.1.4 試驗過程中的方案依從性
研究方案的依從性包括研究者依從性和受試者依從性兩方面。研究者依從性是指研究者遵循臨床試驗方案,及按臨床試驗標準操作規程 SOP 進行臨床試驗研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例入選、收集、記錄臨床資料等,從而完成達到研究質量要求的資料的狀況[23]。而對中藥臨床試驗,研究者對中藥應用特點的了解及疾病中醫診治規律的掌握,是中藥研究依從性的根本保證。只有掌握相應的中醫藥知識,才能正確地納入排除病例、合理規范地遵循研究方案以及正確記錄臨床研究資料。
受試者依從性是指受試者對知情同意書的簽署、試驗方案或措施的接受和配合程度[24]。知情同意書要求患者參與臨床試驗需知情自愿,但因中醫治療手段的特殊性,有些試驗無法采用盲法、隨機分組或知情同意就可能存在矛盾。對某些疾病,受試者心理慣性認為中藥只是輔助治療作用,如果試驗方案中要求停止相關治療藥物而只采用受試藥物進行治療時,受試者的依從性將面臨考驗。
4.2 應對措施
4.2.1 優化方案設計
試驗方案是臨床試驗進行應遵守的根本所在。在試驗開始前應明確研究目的,了解研究藥物及所治療疾病的特點,充分考慮中醫藥辯證治療、整體調節的特點,制訂嚴謹的研究方案。
中醫藥除對疾病的“對因治療”作用外,更有調整、改善人體臟腑氣血功能活動和整體機能,可提高人體對社會和自然環境適應能力,尤其在防治非傳染性、慢性疾病、亞健康狀態及延緩衰老等方面具有其優勢[25]。從中醫藥“整體治療”的特點出發,在采用常規療效評定標準的同時,補充建立包括生存質量在內的多維療效評價體系,提供中醫藥對疾病和亞健康狀態生存質量影響的證據,以更完整全面反映中醫藥防治疾病所具有的真正效能。
4.2.2 精選試驗人群
中藥臨床研究應盡可能選擇在中醫藥臨床試驗研究機構開展。由于中醫藥診治疾病的特殊性,治療方案中必然存在很多中醫藥術語。選擇在中醫藥臨床試驗研究機構開展研究,研究者可更充分了解試驗方案的內涵,準確掌握納入排除標準,及時正確地記錄試驗數據,準確判定藥物相關不良事件的發生等,更加符合研究設計。
應系統、嚴格地培訓參與試驗的相關人員,包括研究者、CRC 及 CRA 等,講解方案中涉及的中醫藥詞匯術語,充分說明中藥治療疾病和相應西藥治療該疾病的區別和特點,以利于研究者準確納入病例、CRC 準確招募并正確填寫研究相關資料和 CRA 合理監查資料記錄。
5 結語
近年受醫藥全球化趨勢和風險成本控制的影響,我國藥物臨床試驗發展迅速。我們應把握時機,加大資金投入,優化學術監管力度和質控,構建臨床試驗質量管控體系,推行國際化運作模式,加強引導和監督,不斷提升我國臨床試驗的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