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曹家寧, 呂榮耀, 張春花, 劉倩, 毛寶宏, 王燕俠, 周艷芝, 鄧曉輝, 田金徽, 薛景仁, 閆宣辰, 楊克虎, 仇杰. 我國醫療污水處理實踐經驗的循證評價. 中國循證醫學雜志, 2022, 22(8): 932-947. doi: 10.7507/1672-2531.202203105 復制
醫療污水,指由門診、病房、手術室、病理檢驗、放射等科室產生與排出的,含有病原體、重金屬、有機溶劑和放射性物質等的診療、生活和糞便污水。當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污水[1-2]。醫療污水(包括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具有空間污染、潛伏性傳染和急性傳染等潛在特征,若不經無害化處理,則極易通過水體或土壤造成病原體的二次擴散,導致傳染性疾病(如痢疾、結核、傳染性肝炎、傷寒等)的社區傳播與暴發[3-7]。2003年SARS疫情后,我國通過系統制訂與更新標準指南建立了“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醫療污水疫情傳播三級防護體系[8]。然而,此次新冠疫情的規模與時空跨度對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既往研究顯示,腸道系統組織細胞也易遭新冠病毒侵入,腹瀉等腸道癥狀表現已被認定為新冠肺炎的典型癥狀之一,且目前已在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糞便或尿液中多次檢出新冠病毒遺傳物質[9-16]。此外,根據SARS冠狀病毒(SARS-Cov-Ⅰ)環境抵抗力的研究,20℃以上避光條件下SARS-Cov-Ⅰ可在水體環境中存活2~14日以上,在尿液、糞便、痰液中存活96小時以上;4℃以下避光條件下可在上述環境中存活14~17日以上[17-18]。本研究運用循證科學的原理與方法,對我國醫療污水處理流程和實踐經驗進行評價,為我國醫療機構和國內集中隔離篩查場所于環境層面更好履行傳染病防控職責提供參考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納入與排除標準
納入與我國醫療污水處理工藝、流程與規范相關的中、英文文獻,排除其中的非醫療機構文獻、非污水類醫療廢棄物處理文獻、非工程工藝類文獻、新聞報道、成果專利與學位論文。
1.2 文獻檢索策略
計算機檢索PubMed、Web of Science、EBSCO、WanFang Data和CNKI數據庫,搜集我國醫療污水處理工藝、流程與規范相關的中、英文文獻,檢索時限均從建庫至2021年8月31日。此外,追溯納入文獻的參考文獻,以補充獲取相關文獻。檢索采取主題詞和自由詞相結合方式。英文檢索詞包括:China、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ospital、medical institution、hospital wastewater、hospital sewage、medical sewage、water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sewage treatment、water purification、wastewater purification、hospital wastewater treatment、disinfection treatment等;中文檢索詞包括:中國、醫院、醫療機構、醫院污水、醫療污水、醫療廢水、污水處理、廢水處理、消毒處理、醫院污水處理、醫療污水處理、醫院廢水處理等。以PubMed為例,其具體檢索策略見框1。

1.3 文獻分類與分級
根據文獻主題與文獻主要內容,將初步納入的文獻按污水理化特征、標準指南規范、處理工藝流程和處理現狀進行分類,并參照統一制定的分級標準進行文獻分級。A級:系統評價、衛生技術評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Meta分析;B級:政府文件及相關機構報告;C級:有確切研究方法的文獻;D級:綜述;E級:專家意見。其論證強度依次降低。
1.4 研究方法
運用循證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在嚴格評價資料真實性的基礎之上,對納入文獻進行分類、分級和綜合分析,并進行描述性研究。
2 結果
2.1 文獻篩選流程及結果
初檢出相關文獻1 219篇,經逐層篩選后,最終納入60個研究(其中中文49篇、英文11篇),包括A級2篇、B級10篇、C級23篇、D級25篇。文獻分類與分級情況見表1,文獻篩選流程及結果見圖1。


*所檢索的數據庫及檢出文獻數具體如下:CNKI(
2.2 國內醫療污水處理的發展沿革
國內醫療污水處理的發展如下:① 1963年,原衛生部發布《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污水、污物消毒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醫療服務機構對自身醫療污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排放前處理與消殺。② 1983年,針對國內大多數城市無終端污水處理廠,缺乏醫療污水處理統一規范標準且各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設施規模與處理質量參差不齊的狀況,原國家經濟委員會、建設部、衛生部制訂發布了《醫院污水排放標準(試行)》(GB J48-83),初步構建了醫療污水處理的方法、標準與檢測指標,以及相應工程設施的設計管理規范[19]。③ 1984年、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分次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各級醫療機構對自身污水進行處理的強制義務與要求,保障了傳染性疾病在水體層面所應達到的防控效果[20-21]。④ 1988年,原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批準公布《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 07:88),圍繞“GB J48-83”對醫療污水處理排放的要求,對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要求做出了更為詳實的規定。⑤ 1996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將“GB J48-83”整合并入,并對醫療污水處理的既往檢測指標與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與修訂。⑥ 2001年,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醫療污水排放要求》(GB 18466-2001),取代“GB J48-83”與“GB 8978-1996”中有關醫療水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并就適用范圍、標準值、衛生要求、檢驗方法等方面對與原標準中不適用之處和局限進一步修訂與完善,并增加了醫療污水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氣與污泥的控制項目、排放限值、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19, 22]。⑦ 2003年SARS疫情期間,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對醫療廢水和醫療垃圾監管力度的緊急通知》以及《關于“非典”疫情防范時期加強醫院廢水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的通知》,采取果斷措施加強醫療污水與廢棄物的監管工作,切斷傳播途徑、避免二次污染[23]。4月30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環明傳〔2003〕3號)(以下簡稱“SARS技術方案”)。在首次面對疫情暴發與流行且缺少相應標準規范的情況下,SARS技術方案明確了“盡快消毒、嚴防擴散”、“加強污染源管理”等指導原則,對污染物收集、消毒劑種類、投藥技術方案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提供了醫院規模、單個床位等污水量測算取值范圍,從源頭控制SARS病毒的擴散與傳播[24]。⑧ SARS疫情后,根據我國對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工作的規劃與部署,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等部門相繼發布《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 07:2004,取代“CECS 07:88”)、《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2013)等,對醫院污水處理與排放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更為系統地規范與提升。在保證處理效果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安全[8, 25]。⑨ 2005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取代“GB 18466-2001”,并進一步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污水排放有監督與監測的強制義務與要求。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初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強調“加強分類管理,嚴防污染擴散;強化消毒滅菌,控制病毒擴散”的總體要求,并于同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環辦水體函〔2020〕52號)(以下簡稱“新冠技術方案”)[26]。此次“新冠技術方案”以現行醫療污水處理標準與技術規范為依據,汲取“SARS技術方案”的相應經驗,體現了我國自2003年以來在醫療污水處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績。同時緊抓“源頭消毒、強化消毒、分類管理”這一核心環節,在消毒技術要求、污泥廢氣處理等方面做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并首次強調為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體現了對從業人員的保護[27]。
2.3 醫療污水的特性與理化特征
醫療污水的特性與醫療機構性質密切相關。按醫療機構性質區分,醫療污水可分為“傳染病醫院(包括肝炎醫院、結合病院、應急傳染病醫院等)污水”,“綜合醫院(包括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中醫院、腫瘤醫院與療養醫院等)污水”與“特殊性質污水”。具有傳染科、發熱門診、腸道門診與隔離病房的綜合醫院,其醫療污水按“傳染病醫院污水”對待。其他類型專科機構(如口腔醫院、整形醫院等)的醫療污水,則根據污染程度由衛生監督單位與相關部門具體確定[28-29]。此外,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下建立了很多大型集中隔離篩查場所(如應急隔離點、方艙醫院等),此類場所排放的污水與醫療污水具有相似之處,但其病原體濃度和密度又不及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對醫療污水的定義,上述機構產生的污水也屬于傳染病醫院污水,需按傳染病醫院污水的相應處理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相比工業與生活污水,醫療污水具有來源成分復雜、稀釋度高、有機物占比大(約占污染總量的60%,不溶解物質約占40%)等特點,污染物以病原體(主要為病原菌、病毒、寄生蟲卵等)為主,兼有懸浮物質(如敷料、糞便、紙張等)與呈溶解或膠狀的有機化合物(如各類有機溶劑等)。醫療污水處理前呈弱堿性(pH=5.5~8.5),化學需氧量(BOD5為13.1~150 mg/L)與生化需氧量(CODcr為140~650 mg/L)較低,含氮量相對較高且碳氮比偏低(NH3-N含量為300 mg/L),病原菌總數可達6×103~1.6×109個/L、大腸菌群數可達96~230×106個/L、糞鏈球菌數可達1×103~1×104個/mL,檢出沙門氏菌、痢疾菌等致病菌的陽性率高達58%,腸道致病菌檢出率達30%~100%,且各污染物數量隨用水量與季節變化有較大幅度波動[4, 30-35]。醫療污水的成分、來源和具體污染物見表2。
2.4 醫療污水的現行排放標準與指標
2.4.1 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的現行法規標準
目前,國內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各類標準與技術規范為指導,確保從源頭把關規范醫療污水的處理排放,從而阻斷部分傳染性疾病的傳播途徑,保障民眾生命健康與安全。國內現行的醫療污水處理和排放的主要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見表3。除上述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外,針對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的細節與不同地區的特異性,其他相關標準與規范還包括:《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J15-88)、《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 J69-84)與《氯氣安全規程》(GB 11984-2008)等,以及各地方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32]。

2.4.2 醫療污水的排放指標
醫療污水排放相應標準與規范對不同類型醫療機構其污水、污泥、廢氣的處理與排放的控制項目與限值進行了劃分與規定。監測指標、標準值及部分監測指標的含義與監測意義見表4、表5與表6。


2.5 醫療污水處理的方法與工藝
2.5.1 醫療污水處理的遵循原則與設計依據
各級醫療機構在設計規劃醫療污水處理工藝流程時,應遵循以下原則[6, 32, 34-35]:① 全過程控制:對醫療污水產生、處理和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② 減量化:嚴格醫療機構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對醫療機構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嚴禁將醫療機構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③ 就地處理:為防止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醫療污水必須就地處理。④ 分類指導:根據醫療機構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療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⑤ 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全面考慮綜合性醫療機構和傳染病醫院醫療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⑥ 生態環境與人居環境安全相結合: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過高余氯,避免設施運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噪聲、氣味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⑦ 成本控制:根據實際情況,選用既能滿足對污水水質的處理要求,又占用土地較少、投資與運行費用合理的處理工藝。選用先進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處理設施,從而提高使用效率,降低運行成本。
為保證處理效果并使運營管理成本-效益最大化,醫療機構在規劃設計污水處理方案與工藝流程時,除參照國家與所在地區的排放標準、結合相應技術指南外,還需參考所在地域、機構規模(設備條件與數量、床位數)、占地面積、診流量、床位使用量、小時變化系數與應急擴容等因素。上述因素與污水處理方案與工藝流程的單元規模、投資成本與后期運營管理費用等密切相關,能夠直接影響醫療污水的處理與排放質量[40-41]。
2.5.2 醫療污水的處理工藝
① 機械處理:又稱“一級處理”或“預處理”。主要利用物理因素(如重力沉降等)減少并去除污水中不溶于水的懸浮物質及部分病原體與寄生蟲卵,同時調節水質、水量以便后續處理。機械處理的主要工藝見表7。② 生物處理:又稱“二級處理”,是在機械處理的基礎上,利用各類微生物的特性并人為創造有利于微生物生長、繁殖的環境,使微生物大量增殖從而將污水中呈溶解、膠質或細微懸浮狀態的有機物(即BOD、COD物質)氧化、分解、礦化,最終形成無機物。在降低水中污染物濃度、達到排放標準的同時,保障后續消毒環節效果,提高出水安全性[42-43]。生物處理主要技術對比見表8。
2.5.3 醫療污水的消毒工藝
消毒是采用物理(如紫外線照射、高溫等)或化學(如含氯消毒劑等)方法殺滅醫療污水中病原體的過程,是醫療污水處理的關鍵環節。在實踐中,不論機械處理或生化處理都只能改善污水水質或部分去除病原體,不能達到無害化要求,故經前兩步處理后的醫療污水,必須經過消毒才可排放。
影響消毒的因素主要有水溫、水質、光照、消毒劑消殺能力、消毒劑濃度、接觸時間等。其中,消毒劑的消殺能力取決于單位摩爾物質得電子的能力,提高水溫能夠提高消毒劑穿過細胞壁的擴散率、加劇氧化作用,使消毒效能提高。此外,消毒劑濃度與接觸時間以“有效接觸”為宜[48]。所謂“有效接觸”,指在細胞壁面上消毒劑的濃度和相應的接觸時間。消毒劑需要充分時間與足夠濃度才可透入病原體細胞壁與酶發生反應,從而達到消毒的目的。“有效接觸”可用消毒劑濃度與接觸時間的函數表示:
F(A,T)=常數
其中,“A”為消毒劑濃度(A>最低有效濃度A0),“T”為消毒劑濃度(T<最小實際接觸時間T0)。
當前,消毒劑主要為氯及化合物、臭氧與紫外線,部分消毒劑(如過氧乙酸、氯銨、高錳酸鉀等)因技術落后、成本較高、消毒效果不顯著等原因而逐漸淘汰。消毒設備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采用發生器現場制備消毒劑。如電解法次氯酸鈉發生器、化學法二氧化氯發生器、臭氧發生器、紫外線發生器;另一類是采用市售商品消毒劑,由計量泵自動定比投加(如液氯或次氯酸鹽溶液)。無論采用何種設備制備和投放消毒劑,均應將運行安全、管理方便、成本控制等方面作為選用的先決條件[49]。污水消毒工藝與常用含氯消毒劑的含氯量、有效氯含量見表9和表10。

3 討論
3.1 國內醫療污水處理存在的問題
自2003年以來,我國醫療污水的處理質量、效能與效果獲得長足發展,已可完全滿足排放要求并已接近發達國家水平。然而,我國醫療機構眾多,且不同醫療機構對醫療污水的定義、法規、政策的接受程度與相關技術設備的引進應用態度仍存在差異。部分醫療機構的廢水處理過程甚至存在較為明顯的技術漏洞,導致醫療污水處理的質量不能達到安全排放的要求,為其日常運行留下較為嚴重的安全隱患[54]。
首先,部分醫療機構未嚴格執行相應標準規范。參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部分醫療機構在執行時往往忽略具體細節,存在明顯的技術缺陷。部分醫療機構及集中隔離篩查場所未能建立明確的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對不同污染物(如血液、病理切塊、檢驗廢棄物及醫用化學藥劑等)的收集、分類與消毒無明確規定,且未對生活區與工作區、傳染病區和普通病區的污水做分類處理,造成污染物混雜進入內部排水系統,且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廢氣處理和處置程度較低[35]。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情況下,為保證“糞大腸菌群數”排放達標,醫療機構普遍存在過量使用消毒劑的情況,造成出水余氯濃度較高,超出國家標準[55-56]。尤其是對潔具(如馬桶、臺盆等)進行消毒時,通常將消毒劑直接倒入,待消殺合格后排入收集設施。此種方法只注重了消毒劑量或接觸時間,而忽略了“有效接觸”要求,反而使得余氯量增加,影響處理效果并加重處理成本與負擔,并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根據“GB 18466-2005”對水污染物的監測要求(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日監測不得少于2次;沙門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賀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pH值每日監測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監測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監測不少于1次)。但部分醫療機構對醫療污水部分監測項目的頻次尚未達到要求[57, 58]。
其次,欠缺對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的認識,造成成本浪費。目前,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劃設計脫離自身實際,設備與工藝流程選擇不當且施工質量差,存在盲目性與“一刀切”的現象。處理設施最初設計不合理,以消毒劑投加為例,消毒劑和污水不能按照合理的比例同時加入接觸池,在白天醫院污水產生量大時,消毒劑投加量不足;而夜間污水產生量少時,消毒劑還在不停加入,造成接觸池余氯濃度不穩定[55]。且隨著近年來醫療機構規模的擴大、技術設備的完善與診流量、床位使用率的增加,各級醫療機構的污水排放量也隨之增長,醫院污水處理負荷隨之加重但處理效率卻并未同步提升,導致設施不能正常運轉,處理質量并未滿足排放要求。此外,部分醫療機構為節省成本,指派缺乏經驗與業務知識的人員僅憑經驗對設備進行管理與操作,且疏于對設備維護、更新與升級。此舉雖然降低了運營成本,但污水處理質量也隨之降低[54]。
此外,缺乏風險控制意識,未考慮應急擴容情況。目前大部分醫療機構未在污水處理工程中設置應急擴容池。作為新冠病毒的主要傳播途徑與載體,部分醫療機構由于載荷、負荷等問題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并未及時針對污水中的病原體進行有效處理,導致其可能在被排放到外部環境后形成氣溶膠,造成二次擴散。
醫療機構(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醫療機構)在應對傳染性疾病疫情暴發與流行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就診收治人數激增(通常定義為超過正常病患數量的20%[59])使醫療設備的使用更為頻繁,就診量、病床使用率大幅上漲,消毒等用水需求大幅提升,造成醫療污水排放量隨之大幅增加。若醫療機構既有污水處理流程不合理或設施設備老化,由疫情所帶來的巨大院感防控壓力,將嚴重影響醫療污水的處理效能,并直接影響醫療機構的運營與院感防控工作[60]。
3.2 對醫療污水處理的建議
結合自身實際,做好方案規劃。為保證醫療污水排放達標及運營管理成本效益的最大化,醫療機構在規劃設計污水處理方案時,需從自身現況與需求出發,對照結合相應標準規范與技術指南,明確具體處理方向與目標,合理選擇與規劃醫療污水處理的設施設備與工藝流程,確保污水處理科學合理。首先,醫療機構應做好傳染病區、普通病區與非工作區的區域分類,并針對不同區域制定詳實有效的醫療污水收集、引流與預處理方案。如醫療機構現有基礎設施無法有效改造升級,則可調整與指定特殊性質水污染物(如腐蝕性廢液、重金屬廢液等)的收集位置。其次,基于自身的醫療污水水質檢測結果,醫療機構需根據自身現況(如所在地域、占地面積、機構規模、床位數、診流量、床位使用量、醫療檢測設備數量、排水量、小時變化系數與應急擴容等),針對水污染物的具體類型,選擇高效合理的醫療污水處理與消毒設施設備。上述因素與污水處理方案與流程的單元規模、投資成本及后期運營管理費用等密切相關,能夠直接影響醫療污水的處理與排放質量[40-41]。
優化處理方法,提升處理質量。醫療污水處理具體工作需強調精確性與針對性,做到有的放矢、有所側重,從而提高醫療污水處理質量。首先,在確保傳染病區污水被分類引流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必須依據自身現況提高水質監測的針對性。例如,處理前后工作人員應及時將污水標本送檢,在確定污水中余氯含量降低到10 mg/L之后,方可排放污水。此外,在污水處理層面,醫療機構可結合不同時段醫療污水的實際特點,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理工作。如上午10點醫療污水的水質較為渾濁,對消毒劑需求也較大;中午污水渾濁度明顯下降,應減少消毒劑的使用;下午時段由于環境清潔工作基本結束、病人護理清潔工作也告一段落,醫療污水渾濁度進一步下降,應進一步減少消毒劑的使用。以醫療污水余氯含量定期監測其污水排放前后的水質。此外,為從源頭控制醫療污水排放的質量,醫療機構內部人員應強化醫護人員的污染物分類意識,通過宣教等方式使其正確分類收集日常工作中的各類特殊類型水污染物,從而減輕醫療污水后續處理工作的壓力,從本源上提升醫療污水處理的整體效能。
強化技術水平與業務能力,保證醫療污水的處理無害化。作為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的最終目標,無害化是醫療污水處理現階段的基本方針與未來的發展方向。為實現此目標,首先,醫療污水處理人員應形成污水水質監測的常態化意識,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定點監測醫療污水中病原體性質與種類,避免此類病原體通過污水進行傳播。此外,醫療機構管理層應結合醫療污水處理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制定詳實有效、科學合理的能力提升方案,開展業務培訓,并進一步要求在培訓、探討中對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提出問題并合理有效解決。其次,醫療機構應做好污水處理系統的基礎設施日常排查與維護,對系統中的主要設備、管道進行定期合理地檢測和維修,進而確保滿足日常處理能力。針對使用年限較長、對處理效果影響較為明顯的設備,可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換。此外,醫療機構應結合醫療污水處理的具體要求與運營的發展要求,主動了解、分析污水處理的新技術、新方法,進而將此與其實際情況相結合,為提升醫療污水處理的效果提供內在驅動力和外在的技術保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可選擇更為先進的污水處理與檢測設備,進而提升醫療污水處理與檢測的效率效能。
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下,為提升醫療污水處理的應急響應能力、有效處理因就診人數激增與消毒等用水需求大幅提升而導致的污水處理設施載荷提升,醫療機構應預備醫療污水處理問題的應急預案,以針對特殊情況可進行及時處理。同時,醫療機構應新建或擴建應急擴容池,從而有效提升醫療機構于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醫療污水處理的載荷空間,確保醫療污水處理的質量達標、排放無害化。
綜上所述,2003年SARS疫情期間,我國醫療污水處理設施與管理制度尚不能滿足疫情防控要求,僅有少數大型醫療機構具有相對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且處理率極低。SARS疫情后我國開始重視與規劃醫療污水處理相關工作,逐步構建起醫療污水處理的規范體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然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規模與時空跨度,不僅導致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與復雜性,更顯示當前工作需要廣泛性與精確性。疫情防控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與排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醫療機構應重視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的相應工作,規范各類污染物收集分類與污水處理消毒的流程細節,對老舊設施設備進行替換更新,加強人員培訓,切實保障醫療污水的處理與排放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醫療污水,指由門診、病房、手術室、病理檢驗、放射等科室產生與排出的,含有病原體、重金屬、有機溶劑和放射性物質等的診療、生活和糞便污水。當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污水[1-2]。醫療污水(包括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具有空間污染、潛伏性傳染和急性傳染等潛在特征,若不經無害化處理,則極易通過水體或土壤造成病原體的二次擴散,導致傳染性疾病(如痢疾、結核、傳染性肝炎、傷寒等)的社區傳播與暴發[3-7]。2003年SARS疫情后,我國通過系統制訂與更新標準指南建立了“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醫療污水疫情傳播三級防護體系[8]。然而,此次新冠疫情的規模與時空跨度對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既往研究顯示,腸道系統組織細胞也易遭新冠病毒侵入,腹瀉等腸道癥狀表現已被認定為新冠肺炎的典型癥狀之一,且目前已在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糞便或尿液中多次檢出新冠病毒遺傳物質[9-16]。此外,根據SARS冠狀病毒(SARS-Cov-Ⅰ)環境抵抗力的研究,20℃以上避光條件下SARS-Cov-Ⅰ可在水體環境中存活2~14日以上,在尿液、糞便、痰液中存活96小時以上;4℃以下避光條件下可在上述環境中存活14~17日以上[17-18]。本研究運用循證科學的原理與方法,對我國醫療污水處理流程和實踐經驗進行評價,為我國醫療機構和國內集中隔離篩查場所于環境層面更好履行傳染病防控職責提供參考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納入與排除標準
納入與我國醫療污水處理工藝、流程與規范相關的中、英文文獻,排除其中的非醫療機構文獻、非污水類醫療廢棄物處理文獻、非工程工藝類文獻、新聞報道、成果專利與學位論文。
1.2 文獻檢索策略
計算機檢索PubMed、Web of Science、EBSCO、WanFang Data和CNKI數據庫,搜集我國醫療污水處理工藝、流程與規范相關的中、英文文獻,檢索時限均從建庫至2021年8月31日。此外,追溯納入文獻的參考文獻,以補充獲取相關文獻。檢索采取主題詞和自由詞相結合方式。英文檢索詞包括:China、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ospital、medical institution、hospital wastewater、hospital sewage、medical sewage、water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sewage treatment、water purification、wastewater purification、hospital wastewater treatment、disinfection treatment等;中文檢索詞包括:中國、醫院、醫療機構、醫院污水、醫療污水、醫療廢水、污水處理、廢水處理、消毒處理、醫院污水處理、醫療污水處理、醫院廢水處理等。以PubMed為例,其具體檢索策略見框1。

1.3 文獻分類與分級
根據文獻主題與文獻主要內容,將初步納入的文獻按污水理化特征、標準指南規范、處理工藝流程和處理現狀進行分類,并參照統一制定的分級標準進行文獻分級。A級:系統評價、衛生技術評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Meta分析;B級:政府文件及相關機構報告;C級:有確切研究方法的文獻;D級:綜述;E級:專家意見。其論證強度依次降低。
1.4 研究方法
運用循證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在嚴格評價資料真實性的基礎之上,對納入文獻進行分類、分級和綜合分析,并進行描述性研究。
2 結果
2.1 文獻篩選流程及結果
初檢出相關文獻1 219篇,經逐層篩選后,最終納入60個研究(其中中文49篇、英文11篇),包括A級2篇、B級10篇、C級23篇、D級25篇。文獻分類與分級情況見表1,文獻篩選流程及結果見圖1。


*所檢索的數據庫及檢出文獻數具體如下:CNKI(
2.2 國內醫療污水處理的發展沿革
國內醫療污水處理的發展如下:① 1963年,原衛生部發布《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污水、污物消毒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醫療服務機構對自身醫療污水及固體廢棄物進行排放前處理與消殺。② 1983年,針對國內大多數城市無終端污水處理廠,缺乏醫療污水處理統一規范標準且各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設施規模與處理質量參差不齊的狀況,原國家經濟委員會、建設部、衛生部制訂發布了《醫院污水排放標準(試行)》(GB J48-83),初步構建了醫療污水處理的方法、標準與檢測指標,以及相應工程設施的設計管理規范[19]。③ 1984年、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分次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各級醫療機構對自身污水進行處理的強制義務與要求,保障了傳染性疾病在水體層面所應達到的防控效果[20-21]。④ 1988年,原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委員會批準公布《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 07:88),圍繞“GB J48-83”對醫療污水處理排放的要求,對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要求做出了更為詳實的規定。⑤ 1996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將“GB J48-83”整合并入,并對醫療污水處理的既往檢測指標與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與修訂。⑥ 2001年,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醫療污水排放要求》(GB 18466-2001),取代“GB J48-83”與“GB 8978-1996”中有關醫療水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并就適用范圍、標準值、衛生要求、檢驗方法等方面對與原標準中不適用之處和局限進一步修訂與完善,并增加了醫療污水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氣與污泥的控制項目、排放限值、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19, 22]。⑦ 2003年SARS疫情期間,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對醫療廢水和醫療垃圾監管力度的緊急通知》以及《關于“非典”疫情防范時期加強醫院廢水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的通知》,采取果斷措施加強醫療污水與廢棄物的監管工作,切斷傳播途徑、避免二次污染[23]。4月30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環明傳〔2003〕3號)(以下簡稱“SARS技術方案”)。在首次面對疫情暴發與流行且缺少相應標準規范的情況下,SARS技術方案明確了“盡快消毒、嚴防擴散”、“加強污染源管理”等指導原則,對污染物收集、消毒劑種類、投藥技術方案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提供了醫院規模、單個床位等污水量測算取值范圍,從源頭控制SARS病毒的擴散與傳播[24]。⑧ SARS疫情后,根據我國對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工作的規劃與部署,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等部門相繼發布《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 07:2004,取代“CECS 07:88”)、《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2013)等,對醫院污水處理與排放工程的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各個環節進行了更為系統地規范與提升。在保證處理效果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安全[8, 25]。⑨ 2005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取代“GB 18466-2001”,并進一步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污水排放有監督與監測的強制義務與要求。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初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強調“加強分類管理,嚴防污染擴散;強化消毒滅菌,控制病毒擴散”的總體要求,并于同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環辦水體函〔2020〕52號)(以下簡稱“新冠技術方案”)[26]。此次“新冠技術方案”以現行醫療污水處理標準與技術規范為依據,汲取“SARS技術方案”的相應經驗,體現了我國自2003年以來在醫療污水處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績。同時緊抓“源頭消毒、強化消毒、分類管理”這一核心環節,在消毒技術要求、污泥廢氣處理等方面做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并首次強調為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體現了對從業人員的保護[27]。
2.3 醫療污水的特性與理化特征
醫療污水的特性與醫療機構性質密切相關。按醫療機構性質區分,醫療污水可分為“傳染病醫院(包括肝炎醫院、結合病院、應急傳染病醫院等)污水”,“綜合醫院(包括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中醫院、腫瘤醫院與療養醫院等)污水”與“特殊性質污水”。具有傳染科、發熱門診、腸道門診與隔離病房的綜合醫院,其醫療污水按“傳染病醫院污水”對待。其他類型專科機構(如口腔醫院、整形醫院等)的醫療污水,則根據污染程度由衛生監督單位與相關部門具體確定[28-29]。此外,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下建立了很多大型集中隔離篩查場所(如應急隔離點、方艙醫院等),此類場所排放的污水與醫療污水具有相似之處,但其病原體濃度和密度又不及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對醫療污水的定義,上述機構產生的污水也屬于傳染病醫院污水,需按傳染病醫院污水的相應處理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相比工業與生活污水,醫療污水具有來源成分復雜、稀釋度高、有機物占比大(約占污染總量的60%,不溶解物質約占40%)等特點,污染物以病原體(主要為病原菌、病毒、寄生蟲卵等)為主,兼有懸浮物質(如敷料、糞便、紙張等)與呈溶解或膠狀的有機化合物(如各類有機溶劑等)。醫療污水處理前呈弱堿性(pH=5.5~8.5),化學需氧量(BOD5為13.1~150 mg/L)與生化需氧量(CODcr為140~650 mg/L)較低,含氮量相對較高且碳氮比偏低(NH3-N含量為300 mg/L),病原菌總數可達6×103~1.6×109個/L、大腸菌群數可達96~230×106個/L、糞鏈球菌數可達1×103~1×104個/mL,檢出沙門氏菌、痢疾菌等致病菌的陽性率高達58%,腸道致病菌檢出率達30%~100%,且各污染物數量隨用水量與季節變化有較大幅度波動[4, 30-35]。醫療污水的成分、來源和具體污染物見表2。
2.4 醫療污水的現行排放標準與指標
2.4.1 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的現行法規標準
目前,國內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各類標準與技術規范為指導,確保從源頭把關規范醫療污水的處理排放,從而阻斷部分傳染性疾病的傳播途徑,保障民眾生命健康與安全。國內現行的醫療污水處理和排放的主要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見表3。除上述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外,針對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的細節與不同地區的特異性,其他相關標準與規范還包括:《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J15-88)、《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 J69-84)與《氯氣安全規程》(GB 11984-2008)等,以及各地方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32]。

2.4.2 醫療污水的排放指標
醫療污水排放相應標準與規范對不同類型醫療機構其污水、污泥、廢氣的處理與排放的控制項目與限值進行了劃分與規定。監測指標、標準值及部分監測指標的含義與監測意義見表4、表5與表6。


2.5 醫療污水處理的方法與工藝
2.5.1 醫療污水處理的遵循原則與設計依據
各級醫療機構在設計規劃醫療污水處理工藝流程時,應遵循以下原則[6, 32, 34-35]:① 全過程控制:對醫療污水產生、處理和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② 減量化:嚴格醫療機構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對醫療機構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嚴禁將醫療機構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③ 就地處理:為防止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醫療污水必須就地處理。④ 分類指導:根據醫療機構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療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⑤ 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全面考慮綜合性醫療機構和傳染病醫院醫療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⑥ 生態環境與人居環境安全相結合: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過高余氯,避免設施運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噪聲、氣味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⑦ 成本控制:根據實際情況,選用既能滿足對污水水質的處理要求,又占用土地較少、投資與運行費用合理的處理工藝。選用先進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處理設施,從而提高使用效率,降低運行成本。
為保證處理效果并使運營管理成本-效益最大化,醫療機構在規劃設計污水處理方案與工藝流程時,除參照國家與所在地區的排放標準、結合相應技術指南外,還需參考所在地域、機構規模(設備條件與數量、床位數)、占地面積、診流量、床位使用量、小時變化系數與應急擴容等因素。上述因素與污水處理方案與工藝流程的單元規模、投資成本與后期運營管理費用等密切相關,能夠直接影響醫療污水的處理與排放質量[40-41]。
2.5.2 醫療污水的處理工藝
① 機械處理:又稱“一級處理”或“預處理”。主要利用物理因素(如重力沉降等)減少并去除污水中不溶于水的懸浮物質及部分病原體與寄生蟲卵,同時調節水質、水量以便后續處理。機械處理的主要工藝見表7。② 生物處理:又稱“二級處理”,是在機械處理的基礎上,利用各類微生物的特性并人為創造有利于微生物生長、繁殖的環境,使微生物大量增殖從而將污水中呈溶解、膠質或細微懸浮狀態的有機物(即BOD、COD物質)氧化、分解、礦化,最終形成無機物。在降低水中污染物濃度、達到排放標準的同時,保障后續消毒環節效果,提高出水安全性[42-43]。生物處理主要技術對比見表8。
2.5.3 醫療污水的消毒工藝
消毒是采用物理(如紫外線照射、高溫等)或化學(如含氯消毒劑等)方法殺滅醫療污水中病原體的過程,是醫療污水處理的關鍵環節。在實踐中,不論機械處理或生化處理都只能改善污水水質或部分去除病原體,不能達到無害化要求,故經前兩步處理后的醫療污水,必須經過消毒才可排放。
影響消毒的因素主要有水溫、水質、光照、消毒劑消殺能力、消毒劑濃度、接觸時間等。其中,消毒劑的消殺能力取決于單位摩爾物質得電子的能力,提高水溫能夠提高消毒劑穿過細胞壁的擴散率、加劇氧化作用,使消毒效能提高。此外,消毒劑濃度與接觸時間以“有效接觸”為宜[48]。所謂“有效接觸”,指在細胞壁面上消毒劑的濃度和相應的接觸時間。消毒劑需要充分時間與足夠濃度才可透入病原體細胞壁與酶發生反應,從而達到消毒的目的。“有效接觸”可用消毒劑濃度與接觸時間的函數表示:
F(A,T)=常數
其中,“A”為消毒劑濃度(A>最低有效濃度A0),“T”為消毒劑濃度(T<最小實際接觸時間T0)。
當前,消毒劑主要為氯及化合物、臭氧與紫外線,部分消毒劑(如過氧乙酸、氯銨、高錳酸鉀等)因技術落后、成本較高、消毒效果不顯著等原因而逐漸淘汰。消毒設備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采用發生器現場制備消毒劑。如電解法次氯酸鈉發生器、化學法二氧化氯發生器、臭氧發生器、紫外線發生器;另一類是采用市售商品消毒劑,由計量泵自動定比投加(如液氯或次氯酸鹽溶液)。無論采用何種設備制備和投放消毒劑,均應將運行安全、管理方便、成本控制等方面作為選用的先決條件[49]。污水消毒工藝與常用含氯消毒劑的含氯量、有效氯含量見表9和表10。

3 討論
3.1 國內醫療污水處理存在的問題
自2003年以來,我國醫療污水的處理質量、效能與效果獲得長足發展,已可完全滿足排放要求并已接近發達國家水平。然而,我國醫療機構眾多,且不同醫療機構對醫療污水的定義、法規、政策的接受程度與相關技術設備的引進應用態度仍存在差異。部分醫療機構的廢水處理過程甚至存在較為明顯的技術漏洞,導致醫療污水處理的質量不能達到安全排放的要求,為其日常運行留下較為嚴重的安全隱患[54]。
首先,部分醫療機構未嚴格執行相應標準規范。參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部分醫療機構在執行時往往忽略具體細節,存在明顯的技術缺陷。部分醫療機構及集中隔離篩查場所未能建立明確的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對不同污染物(如血液、病理切塊、檢驗廢棄物及醫用化學藥劑等)的收集、分類與消毒無明確規定,且未對生活區與工作區、傳染病區和普通病區的污水做分類處理,造成污染物混雜進入內部排水系統,且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廢氣處理和處置程度較低[35]。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情況下,為保證“糞大腸菌群數”排放達標,醫療機構普遍存在過量使用消毒劑的情況,造成出水余氯濃度較高,超出國家標準[55-56]。尤其是對潔具(如馬桶、臺盆等)進行消毒時,通常將消毒劑直接倒入,待消殺合格后排入收集設施。此種方法只注重了消毒劑量或接觸時間,而忽略了“有效接觸”要求,反而使得余氯量增加,影響處理效果并加重處理成本與負擔,并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根據“GB 18466-2005”對水污染物的監測要求(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日監測不得少于2次;沙門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賀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pH值每日監測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監測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監測不少于1次)。但部分醫療機構對醫療污水部分監測項目的頻次尚未達到要求[57, 58]。
其次,欠缺對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的認識,造成成本浪費。目前,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劃設計脫離自身實際,設備與工藝流程選擇不當且施工質量差,存在盲目性與“一刀切”的現象。處理設施最初設計不合理,以消毒劑投加為例,消毒劑和污水不能按照合理的比例同時加入接觸池,在白天醫院污水產生量大時,消毒劑投加量不足;而夜間污水產生量少時,消毒劑還在不停加入,造成接觸池余氯濃度不穩定[55]。且隨著近年來醫療機構規模的擴大、技術設備的完善與診流量、床位使用率的增加,各級醫療機構的污水排放量也隨之增長,醫院污水處理負荷隨之加重但處理效率卻并未同步提升,導致設施不能正常運轉,處理質量并未滿足排放要求。此外,部分醫療機構為節省成本,指派缺乏經驗與業務知識的人員僅憑經驗對設備進行管理與操作,且疏于對設備維護、更新與升級。此舉雖然降低了運營成本,但污水處理質量也隨之降低[54]。
此外,缺乏風險控制意識,未考慮應急擴容情況。目前大部分醫療機構未在污水處理工程中設置應急擴容池。作為新冠病毒的主要傳播途徑與載體,部分醫療機構由于載荷、負荷等問題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并未及時針對污水中的病原體進行有效處理,導致其可能在被排放到外部環境后形成氣溶膠,造成二次擴散。
醫療機構(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醫療機構)在應對傳染性疾病疫情暴發與流行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就診收治人數激增(通常定義為超過正常病患數量的20%[59])使醫療設備的使用更為頻繁,就診量、病床使用率大幅上漲,消毒等用水需求大幅提升,造成醫療污水排放量隨之大幅增加。若醫療機構既有污水處理流程不合理或設施設備老化,由疫情所帶來的巨大院感防控壓力,將嚴重影響醫療污水的處理效能,并直接影響醫療機構的運營與院感防控工作[60]。
3.2 對醫療污水處理的建議
結合自身實際,做好方案規劃。為保證醫療污水排放達標及運營管理成本效益的最大化,醫療機構在規劃設計污水處理方案時,需從自身現況與需求出發,對照結合相應標準規范與技術指南,明確具體處理方向與目標,合理選擇與規劃醫療污水處理的設施設備與工藝流程,確保污水處理科學合理。首先,醫療機構應做好傳染病區、普通病區與非工作區的區域分類,并針對不同區域制定詳實有效的醫療污水收集、引流與預處理方案。如醫療機構現有基礎設施無法有效改造升級,則可調整與指定特殊性質水污染物(如腐蝕性廢液、重金屬廢液等)的收集位置。其次,基于自身的醫療污水水質檢測結果,醫療機構需根據自身現況(如所在地域、占地面積、機構規模、床位數、診流量、床位使用量、醫療檢測設備數量、排水量、小時變化系數與應急擴容等),針對水污染物的具體類型,選擇高效合理的醫療污水處理與消毒設施設備。上述因素與污水處理方案與流程的單元規模、投資成本及后期運營管理費用等密切相關,能夠直接影響醫療污水的處理與排放質量[40-41]。
優化處理方法,提升處理質量。醫療污水處理具體工作需強調精確性與針對性,做到有的放矢、有所側重,從而提高醫療污水處理質量。首先,在確保傳染病區污水被分類引流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必須依據自身現況提高水質監測的針對性。例如,處理前后工作人員應及時將污水標本送檢,在確定污水中余氯含量降低到10 mg/L之后,方可排放污水。此外,在污水處理層面,醫療機構可結合不同時段醫療污水的實際特點,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理工作。如上午10點醫療污水的水質較為渾濁,對消毒劑需求也較大;中午污水渾濁度明顯下降,應減少消毒劑的使用;下午時段由于環境清潔工作基本結束、病人護理清潔工作也告一段落,醫療污水渾濁度進一步下降,應進一步減少消毒劑的使用。以醫療污水余氯含量定期監測其污水排放前后的水質。此外,為從源頭控制醫療污水排放的質量,醫療機構內部人員應強化醫護人員的污染物分類意識,通過宣教等方式使其正確分類收集日常工作中的各類特殊類型水污染物,從而減輕醫療污水后續處理工作的壓力,從本源上提升醫療污水處理的整體效能。
強化技術水平與業務能力,保證醫療污水的處理無害化。作為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的最終目標,無害化是醫療污水處理現階段的基本方針與未來的發展方向。為實現此目標,首先,醫療污水處理人員應形成污水水質監測的常態化意識,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定點監測醫療污水中病原體性質與種類,避免此類病原體通過污水進行傳播。此外,醫療機構管理層應結合醫療污水處理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制定詳實有效、科學合理的能力提升方案,開展業務培訓,并進一步要求在培訓、探討中對醫療污水處理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提出問題并合理有效解決。其次,醫療機構應做好污水處理系統的基礎設施日常排查與維護,對系統中的主要設備、管道進行定期合理地檢測和維修,進而確保滿足日常處理能力。針對使用年限較長、對處理效果影響較為明顯的設備,可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換。此外,醫療機構應結合醫療污水處理的具體要求與運營的發展要求,主動了解、分析污水處理的新技術、新方法,進而將此與其實際情況相結合,為提升醫療污水處理的效果提供內在驅動力和外在的技術保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可選擇更為先進的污水處理與檢測設備,進而提升醫療污水處理與檢測的效率效能。
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下,為提升醫療污水處理的應急響應能力、有效處理因就診人數激增與消毒等用水需求大幅提升而導致的污水處理設施載荷提升,醫療機構應預備醫療污水處理問題的應急預案,以針對特殊情況可進行及時處理。同時,醫療機構應新建或擴建應急擴容池,從而有效提升醫療機構于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醫療污水處理的載荷空間,確保醫療污水處理的質量達標、排放無害化。
綜上所述,2003年SARS疫情期間,我國醫療污水處理設施與管理制度尚不能滿足疫情防控要求,僅有少數大型醫療機構具有相對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且處理率極低。SARS疫情后我國開始重視與規劃醫療污水處理相關工作,逐步構建起醫療污水處理的規范體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然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規模與時空跨度,不僅導致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與復雜性,更顯示當前工作需要廣泛性與精確性。疫情防控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與排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醫療機構應重視醫療污水處理與排放的相應工作,規范各類污染物收集分類與污水處理消毒的流程細節,對老舊設施設備進行替換更新,加強人員培訓,切實保障醫療污水的處理與排放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